⒈ 查抄沒收。
引明沉德符《敝帚軒剩語·兇宅》:“蓋自嚴相、張相以迄性善,未及三十年,凡三遭抄沒,斷非吉地。”
《醒世恒言·三孝廉讓產(chǎn)立高名》:“若所舉不得其人,后日或貪財壞法,輕則罪黜,重則抄沒,連舉主一同受罪。”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(xiàn)狀》第一〇二回:“當時就把他省城寓所查抄了,又動了電報,咨行他原籍,也把家產(chǎn)抄沒了。”
搜查、沒收。《喻世明言.卷四○.沈小霞相會出師表》:「原來文書上有『奉旨抄沒』的話,本府已差縣尉封鎖了家私,將人口盡皆逐出?!埂冻蹩膛陌阁@奇.卷二》:「立即押付市曹處決了,抄沒家私入官。」也作「抄估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