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封還并對詔敕之不當(dāng)者加以駁正。此制漢時已有,但無專職掌管。如西漢哀帝益封董賢,丞相王嘉 “封還詔書,因奏封事”,見《漢書·王嘉傳》。 東漢明帝時, 鍾離意為尚書仆射,亦“獨敢諫爭,數(shù)封還詔書”,見《后漢書·鍾離意傳》。至唐始由門下省掌管,對有失宜詔敕可以封還,有錯誤者則由給事中駁正。 五代廢。 宋太宗時復(fù)唐舊制。 明罷門下省長官,詔敕有不便者,由六科給事中駁正。 清代給事中與御史職掌合并,此制遂廢。參閱《唐六典·門下省》。參見“封還”。
引唐白居易《鄭覃可給事中制》:“給事中之職,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,得封奏之;刑獄有未合於理者,得駮正之?!?br/>宋司馬光《乞合兩省為一札子》:“蓋以中書出詔令,門下掌封駮,日有爭論,紛紜不決,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,然后奏聞?!?br/>明王鏊《震澤長語·官制》:“唐初,始合三省。中書主出命,門下主封駁,尚書主奉行?!?br/>清顧炎武《日知錄·封駁》:“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,而獨存六科給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