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正式法令或文書上有關負責人在正職人員簽署之后連同簽署,謂之副署。
引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《辛亥革命·關于南北議和的清方檔案》:“如曰對於人民負責任,則拒絶副署,又未免侵犯神圣矣?!?br/>周恩來《中共中央給紅軍第四軍前委的指示信·紅軍的組織與訓練》:“黨代表名稱應立即廢除,改為政治委員,其職務為監(jiān)督軍隊行政事務,鞏固軍隊政治領導,副署命令等?!?/span>
在文件上簽章,表示代發(fā)布文件人負責任的行為。通常指內閣首長代元首負責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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