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追究前愆而貶官。
引《宋史·徽宗紀(jì)一》:“壬午,追貶李清臣為武安軍節(jié)度副使?!?br/>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紹圣間, 章惇、蔡卞用事,既再追貶呂公著、司馬光及謫呂大防等嶺外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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