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光緒十三年(公元1887年), 河南鄭州黃河決口, 清政府借口治河,頒布了“鄭工事例”,有錢的人按此“事例”可以捐官,叫做“鄭工捐”。
引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(xiàn)狀》第四回:“他還是的的確確的一位候補縣太爺呢,還是個老班子。不然早就補了缺了,只為近來又開了個鄭工捐,捐了大八成知縣的人,到省多了,壓了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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