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加倍償還。
引《太平御覽》卷八一七引晉盧楙《四王遺事》:“惠帝於鄴,與成都王還洛陽,出城倉卒,上下無持資食之調(diào)。道中有驅(qū)羊二百餘口者,便勒將之洛,得以為糧。至洛,盧志啟以右藏絹倍還羊主?!?br/>《元典章·圣政一·勸農(nóng)?!罚骸爸T色人等毋得縱放頭足食踐損壞桑果田禾,違者斷罪倍還?!?br/>清黃六鴻《?;萑珪ば堂?fù)》:“律有遠(yuǎn)年倍還之條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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