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變的兌運法。
⒈ 改變的兌運法。 明宣德年間所行兌運法規(guī)定:江南糧戶運糧到瓜洲、淮安、河南糧戶到小灘,山東糧戶到濟寧等倉交兌。施行后官軍既多勒索,糧戶仍須自運。 成化七年應(yīng)天巡撫滕昭命令運軍到江南水次兌運;十年,原交淮、徐、臨、德四倉支運漕糧,也改在水次交兌,稱為“改兌”。又稱長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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